根據 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凡有 10 至 15 歲的少年被控告,其家長或監護人可被強制陪同出庭。法庭可命令有關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子女守行為的保證,亦可命令他們為子女繳交罰款。若未能交出保證或罰款,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向家長或監護人追討(即撿走財物並變賣為現金),甚至判處家長或監護人入獄,有如他們犯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