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們分別違反了甚麼法例?

Brian: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在公眾地方打鬥,是刑事罪行。Brian和飛龍在公園打鬥,是違反了這項罪行。他們都同意以打架去解決爭端。只要兩人實際上有打架,以及作出同樣程度的侵略行為,就已構成犯罪,誰先提出打架,已無關重要。

由於飛龍被打至重傷,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Brian可能會被控「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或者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打鬥本身已不合法,Brian更可能會被指是刻意作出挑釁,意圖利用自己的武技去嚴重傷害飛龍。如果情況是這樣,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控告Brian,比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更為適合。

阿智:

阿智在Brian和飛龍打鬥時把風,是協助和教唆他們打鬥。雖然阿智沒有參與打鬥,但他與Brian和飛龍一樣,有共同打鬥目的。他在場並知道發生甚麼事,他的知情就是直接支持和鼓勵Brian和飛龍打鬥。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列明,任何人協助及教唆其他人犯罪,就等同自己犯罪一樣,同樣是有罪。即是說,阿智也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所列明的罪行,即「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阿智雄仔打架,也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列明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雖然阿智本來想協助被雄仔掌摑的Betty,但他與雄仔繼續打架,而如果兩人都有同樣程度的侵略行為,就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所訂明的罪行。

飛龍:

他與Brian打鬥,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訂明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雄仔:

雄仔積極鼓勵Brian和飛龍非法打鬥,情況就如阿智一樣,是協助及教唆,同樣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訂明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雄仔掌摑Betty,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他可能會被控「普通襲擊」罪。雄仔並沒有合法權限去掌摑Betty。如果他掌摑Betty,對Betty身體造成實際傷害,就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所列明的罪行。

雄仔阿智打架,是參與另一宗非法打鬥,違反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訂明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Betty:

Betty有份把風和為Brian打氣,等同協助和教唆Brian和飛龍非法打鬥,情況就如阿智一樣。Betty可能可以辯稱,當她同意報警時,已經停止支持各人打鬥,亦顯示她已不再支持各人打鬥。不過,她其後才不支持打鬥,並不會影響或抵銷她之前曾經支持打鬥這個事實。

Cindy:

Cindy有份把風,情況就如阿智和Betty一樣,是協助和教唆Brian和 飛龍非法打鬥。

與Betty一樣,Cindy可以辯稱,她決定報警時,已經不再支持各人打鬥,但這並不會影響或抵銷她之前曾經支持打鬥這個事實。

2. Brian是跆拳道黑帶高手,這樣會否加重罪行的嚴重性?飛龍的傷勢,會否令Brian被控更嚴重的罪行?

如果Brian挑釁飛龍打架時,是意圖利用自己的武技去令飛龍受重傷,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Brian可以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由於飛龍身體受到實質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Brian亦可能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過,由於飛龍的傷勢嚴重,因此以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或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去控告Brian,更為適合。

3. 阿智向警方表示,是因為被人襲擊,出於自衛才還擊。這是有效的辯護理由嗎?

以武力自衛並不是犯法。阿智嘗試阻止雄仔掌摑Betty時,被雄仔襲擊,阿智以武力自衛,必須只是使用有限及足以自衛的武力,但如果由自衛發展至阿智雄仔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阿智就不再是自衛,而是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違反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4. 阿智又表示,雖然他有出手打人,但完全沒有打中,他有犯法嗎?

如果阿智雄仔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而雙方都打算擊倒對方,即使出手打人時,完全或部分打不中,也算是打鬥,應該被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所訂明的「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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