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黃老師有沒有犯法?她犯了甚麼法?

黃老師向學生擲粉刷,已經構成襲擊罪。被擲粉刷的學生,害怕有人會立刻使用武力。無論粉刷是否擲中他們,已經是普通襲擊。黃老師可能有意圖擲中學生,又或者妄顧他們是否會被擲中。由於她的行為沒有導致學生受傷害,適當的控罪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訂明的普通襲擊罪。

黃老師命令答錯題目的學生,互相打對方的手掌,可以算是普通襲擊。她是利用學生,作為她使用非法武力的伸延。學生受她監管,也害怕她。學生可以解釋,他們互打手掌,是因為受到黃老師的威迫,以及怯於平日上課時的嚇人情況,而被迫使用武力。個別學生可以用受到威迫作為抗辯理由,這樣仍然是等同黃老師自己向學生非法使用武力一樣。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學生每打一次手掌,黃老師就可以被控一次普通襲擊罪

2. 如果黃老師沒有向學生動粗,只是大聲喝罵他們、不准他們上廁所、以及要求學生互相打對方的手掌,她算不算是虐兒?

香港並沒有特定的虐兒罪。不過,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年滿16歲的人,在監管、看管或照顧未滿16歲的兒童或少年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或拋棄他們,並可能導致這些兒童或少年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令他們健康受損,就是犯法。

如果經公訴程序被定罪,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如果經簡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

當學生身處在黃老師的課室內,他們就受到黃老師的監管、看管及控制。黃老師喝罵他們、不准他們上廁所、要求學生互相打對方的手掌,是否會令學生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就要視乎到每宗案件的事實情況,當中包括學生的年齡,以及他們的身體狀況。健康受損包括精神健康受損及身體健康受損。法庭可能需要精神科或醫學證據,確定學生是否受苦,或者確定個別學生受苦後的後果。

3. 黃老師警告同學,不可以向家長透露上課的情況,算不算是刑事恐嚇?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c)條,黃老師可能干犯了刑事恐嚇罪。假設學生是有權上課,黃老師的威脅,就算是刑事恐嚇——她威脅不准學生上課。她這樣做的意圖,是為了防範學生作出他們有合法權利去做的行為——向家長講述黃老師上課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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