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志聰干犯了甚麼罪行?為甚麼?

「欺凌」並不是罪行。根據志聰和他的同學針對善欣所做過的每項行為,他們分別會被控襲擊或 / 和刑事恐嚇罪、以及盜竊或 / 和刑事損壞罪。每一項控罪應該指向個別行為,作出這個行為的個別人士,就會被列為被告。

志聰因為善欣不肯替他作弊,怒視善欣及向她展示鎅刀,他的行為可能是違反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訂明的普通襲擊罪。志聰的行為是指向善欣,以及對她懷有敵意。如果善欣擔心志聰當時會立刻向自己非法使用武力,而志聰有意圖要令善欣受驚,或不理會善欣是否會受驚,他都是干犯了普通襲擊罪

另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志聰亦可能被控刑事恐嚇罪。志聰拿著鎅刀的行為,是指向善欣。善欣看到志聰向她展示鎅刀並怒視她,可以視為被威脅會受到傷害。志聰的行為指向善欣,意圖令她受驚,及迫使她同意為志聰在測驗中作弊,這已是刑事恐嚇

志聰等人取走善欣的書包及課本時,如果是有意圖永久奪去她的書包及課本,就可以是盜竊。即使志聰等人沒有意圖要永久奪去善欣的書包,將書包丟到載滿水的洗手盤中,也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訂明的刑事損壞罪

當一個人沒有合法解釋而摧毀或損壞其他人的財物,無論是有意圖或沒有顧及後果而進行摧毀或損壞,都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將善欣的書包丟到載滿水的洗手盤,會令它受損。無論志聰和他的朋友是否有意圖去摧毀或損壞善欣的書包,他們至少是妄顧自己的行為,是否會令書包損毀。

2. 怎樣會構成刑事恐嚇?

刑事恐嚇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所訂明的罪行,涉及意圖恐嚇他人的行為。恐嚇包括以字句或身體語言,威脅指明的人,會對他 / 她的身體造成傷害,或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是事主的家人,或者是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犯案的人必須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被威脅的人,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行為,或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行為。

如果經公訴程被定罪,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如果經簡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及罰款2000元。

3. 如果被法庭裁定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要向受害人賠償受損壞的財物嗎?

法庭如果判處刑事損壞罪名成立,就有權頒令賠償。法庭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以及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賠償,去決定是否頒令,要求被告賠償。


版權所有 © 2014 青年社區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