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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樂會被控甚麼罪名?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罰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阿樂將攝影機放在女性裙底,目的是拍攝她的私處。事主並不同意阿樂這樣做。阿樂是在公眾地方作出這些行為。以一般有合理思維的市民的標準去評估,一般人因為阿樂的行為而感到憤慨。由於阿樂的行為會引起公眾憤慨,因此可以被形容為擾亂秩序。

    當一個人的行為,會令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感到憤慨,就有可能會激起受影響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者可能會激起目睹事件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有合理思維的市民,可能會因為阿樂的行為而決定要出頭,以憤怒或 / 和暴力,回應阿樂的行為,例如是使用武力捉住阿樂,等候警察到場。

    在這個個案中,阿樂並沒有遭到女事主或其他人以暴力對待,但這並不等於他可以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因為他的行為,有機會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這一點是需要考慮的。 因此,阿樂可能會被裁定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列明的罪行。

    阿樂的電腦藏有大量偷拍女性裙底的照片。純粹藏有女性裙底照片,並不是犯法。如果照片沒有讓人辨別得到的特徵(例如是被拍女性的身份、拍照的時間及地點、誰拍攝照片等),阿樂藏有這些照片,就不算是違法。

    不過,警方可能會進一步調查,查明照片是否由阿樂所拍。如果找到足夠證據,阿樂可能會被控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違反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2. 遊蕩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有違公德罪,三項控罪有甚麼分別?

    目前並沒有針對偷拍裙底的指定控罪。控方會視乎不同情況,考慮以這三項控罪的其中一項,作出檢控。以下是三項控罪的簡介:

    遊蕩罪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1. 意圖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或
    2. 故意妨礙任何人使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或
    3. 導致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
    就是犯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

    1. 就a)的情況: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2. 就b)的情況:監禁6個月;
    3. 就c)的情況:監禁2年。

    「遊蕩」是指徘徊、閒逛或流連。

    「公眾地方」包括街道、碼頭、公園及所有公眾獲准進入的地方。

    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樓梯、平台、天台、扶手電梯及升降機。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有擾亂秩序的行為。是否存在擾亂秩序的行為,就要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有關行為必須是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作出這個行為的人,是否有意圖要激起破壞社會安寧,就要視乎他 / 她做了甚麼、怎樣做和說過甚麼。

    涉及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激起破壞社會安寧,要視乎事發時的所有情況。問題不是被告本身是否有意圖去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是他 / 她作出的行為,是否會引起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感到憤慨,並且會激起其他人以武力回應被告所做的事。這需要檢視事發時所有情況,才可以決定。

    企圖偷拍女性裙底,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對這類行為感到憤慨,可能會向拍攝裙底的人作出威脅或以暴力對待。

    有違公德罪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根據《普通法》,都可以是犯法。

    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行為,是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例子包括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而被其他公眾士目睹、在互聯網留言表示要組織「快閃強姦黨」、或者在公眾地方偷拍女性裙底等。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這項《普通法》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