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詩在社交網站展示疑似援交的留言,算不算干犯了「誘使他人作性交易」的罪行?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在公眾地方、或者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就是違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阿詩在網上的留言,內容是提出向他人提供付費的性服務。雖然她以私人方式上載訊息,但有關訊息可以讓公眾看到,或至少可以讓使用互聯網的公眾看見。阿詩的留言可能會被視為是「公眾可見」,她可能觸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所訂明的罪行,即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宥羲》 [2011]

2. 如果阿詩的真實年齡是15歲,而阿明真心相信阿詩的年齡,是網上留言所寫的17歲,阿明所犯的罪行,是否不同?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阿明干犯了「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名。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能夠證明阿明曾經與阿詩性交,而阿詩當時不足16歲,阿明就是犯法。阿詩是否確實同意性交,對案情無關重要,因為她當時不足16歲。阿明相信阿詩是17歲,同樣無關重要,只要事實上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已經是犯法,關鍵在於阿明曾經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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