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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in Brief

阿詩遊說同學詠文以不道德的方式賺快錢。詠文會答應嗎?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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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詩遊說同學做援交,是否犯法?

    阿詩可能干犯了唆使他人非法性交、以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的罪名。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2(1)條,唆使21歲以下女子,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第三者進行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阿詩提議詠文與黃先生發生性行為以換取金錢,她已經是唆使(促使)詠文及黃先生進行性交。由於詠文未滿16歲,性交是非法行為,所有元素已構成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2(1)條所列明的罪行。

    另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

    阿詩除了促使詠文與黃先生進行性交之外,她還收取黃先生1000元,作為佣金,而黃先生付這筆錢給阿詩,是因為他能夠與詠文性交。詠文答應交易,就是賣淫,而阿詩因此獲得金錢得益。即使詠文是第一次從事這種事,阿詩已可以算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所訂明的罪行。

  2. 黃先生有犯法嗎?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由於黃先生曾經與詠文性交,而詠文未滿16歲,即使詠文同意性交,由於她不足16歲,在法律上不能同意性交,所以不能作為黃先生的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