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先生有犯法嗎?

  1. 李先生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他已經犯法。小玲同意性交並不是李先生的抗辯理由。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2. 根據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李先生可能同時干犯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或 / 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名。小玲不足16歲,所以是兒童,她亦不是李先生的子女,李先生拍下小玲的裸照,可以被視為違反了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
  3. 如果是李先生在互聯網提出付錢去進行性交,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他可能干犯了「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罪名。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2. 如果李先生小玲的裸照發送給朋友,他是否違法?

根據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2)條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違法。如果經公訴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200萬元。如果經簡易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及罰款100萬元。

李先生向朋友發送小玲的裸照,是發布這些照片。只要其他人可以接觸到照片,就已經是發布。

即使小玲年滿16歲,李先生向朋友發布她的裸照,亦可能違反了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所列明的罪行。在這項條例之下,向一小部分的公眾人士發布淫褻物品,無論是否因此獲益,都是「發布」。以這個定義來看,李先生可能已干犯了這項罪行,可能會被判監禁3年及最高罰款100萬元。

3. 如果小玲願意讓李先生拍裸照,並且知道他將裸照儲存在電話內,當中是否涉及任何罪行?

由於小玲只有15歲,她的同意,並不是李先生的抗辯理由。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訂明,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是刑事罪行。小玲實際上是兒童,她同意被拍,並不是抗辯理由。

4. 如果小玲本來同意讓李先生拍裸照,但後來覺得後悔了,她可以追究嗎?

小玲應該向家長、警察或老師講述事件。警方很可能會展開調查,並取走李先生的手提電話及所有兒童色情物品調查。這樣,小玲的裸照至少不會再由李先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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