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輝仔明仔是犯了盜竊罪,還是入屋犯法罪?兩項罪行有甚麼分別?

輝仔明仔同時干犯了盜竊罪入屋犯法罪。在這個個案當中,入屋犯法罪較能反映他們的犯案行為,因此他們很可能會被控入屋犯法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是刑事罪行。一個人如果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就是干犯盜竊罪

入屋犯法罪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所訂明的罪行。當一個人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並有意圖偷取裡面的物品(或有意圖干犯某些特定的罪行)、偷取或企圖偷取裡面的物品(或干犯某些特定的罪行),就算是違反了這項法例。

入屋犯法罪普遍會被視為比盜竊罪更加嚴重。盜竊罪入屋犯法罪的主要分別是:盜竊罪可以在任何地方發生,例如在街上偷取他人的財物;而入屋犯法罪,就只會在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而且犯罪的人,是在未經批准之下進入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想更詳細了解這兩項罪行,請按這裡

輝仔明仔取走校長室的物品,是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學校存放充公的物品是合法的。輝仔明仔趁星期日返回學校,潛入校長室,取走不屬於他們的物品,顯示他們知道自己並不獲准取走這些財物。他們亦知道,自己的行為不誠實,他們並且有意圖永久從學校取走這些財物。他們的行為及意圖,已經符合干犯盜竊罪的所有元素。

輝仔明仔由校長室取走財物,而校長室是學校建築物的其中一個部分。同學只可以在獲得批准下,以及有合法目的時,才可以進入校長室。在這個個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輝仔明仔獲准進入校長室。他們進入校長室,並非為了合法目的。他們是想在校長室偷東西,而他們真的偷了。

由於輝仔明仔沒有獲得批准,也沒有合法權利進入校長室,他們潛入校長室偷東西,已經成為了侵入者。他們進入建築物的其中一個部分,意圖偷東西,並在建築物的部分內,干犯了盜竊罪,因此,入屋犯法罪是適當的控罪。

2. 如果校長室沒有上鎖,輝仔明仔所犯的罪行又是否相同?為甚麼?

即使校長室沒有上鎖,輝仔明仔仍然要為干犯入屋犯法罪,負上相同的刑事責任。入屋犯法罪是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並有意圖偷竊或進行偷竊。無論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有沒有上鎖,都沒有分別。直接走進建築物的竊賊,與撬門或破窗而入的竊賊一樣,都是侵入者。

3. 當輝仔明仔變賣手提電話時,並沒有向商店透露手提電話的來源。商店負責人要負上刑事責任嗎?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不誠實地購買或處理偷來的財物,或者明知或相信財物是偷來的,仍然不誠實地接收這些物品,都是干犯了處理贓物罪。處理是指在偷竊之後,你協助賊人,例如是購買偷來的財物。

如果輝仔明仔沒有向商店負責人透露如何獲得手提電話,商店負責人也不知道或不相信手提電話是偷來的,商店負責人便沒有作出不誠實的行為,即使買下手提電話,亦不算是犯法。

4. 阿蓉購買iPad時,輝仔有明確向她表示iPad是從校長室偷來的。阿蓉有犯法嗎?

由於阿蓉購買iPad時,知道iPad是偷來的,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她干犯了處理贓物罪。處理是指處置明知或相信是偷來的財物,包括購買明知或相信是偷來的財物。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協助賊人從偷竊之中獲益,就是犯法行為。

5. 如果輝仔明仔在事發後,歸還所有失物和作出全數賠償,法庭會否判處較輕的刑罰?

盜竊罪入屋犯法罪的罪責,不能以退還被偷的財物或賠償來消除。不過,如果犯人自願歸還偷去的財物和 / 或自願賠償,會成為其中一個求情理由,法庭在判罰時會加以考慮。

雖然犯人不能以金錢「買走」他們的罪責,但自願歸還失物和 / 或自願賠償,顯示犯人有悔意,在判刑時是重要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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