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法律知识

  2. 刑事案件聆讯程序

  3. 少年法庭

  4. 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支援服务(免费或资助)

  6. 保护受害者

  7. 惩罚及不同判刑

  8. 刑事犯罪纪录及《罪犯自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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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

控方会作出开案陈词,提出证据。主控官会逐一传召控方证人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被主控官询问(控方主问),然后接受被告或辩方律师的盘问(辩方盘问)。如有需要,他们可能会再被主控官覆问。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控方便举证完毕。

辩方可以在此阶段申请「毋须答辩」,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没有足够证据,令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当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如没有被被告推翻其可信性,并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证据成立)。如法庭接纳此陈词,被告便会无罪释放。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需要答辩(即控方的表面证据成立),辩方会作出开案陈词,并传召证人作供。被告可以:

  1. 选择自己作供以及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2. 选择自己不作供,但传召其他证人作供;或
  3. 既不亲自作供,亦不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传召其他辩方证人前决定是否亲自作供,因被告会较其他证人先作供。

如辩方传召证人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由被告或辩方律师主问,然后可能会被控方盘问,及再被辩方覆问。在所有辩方证人作供后,辩方便举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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