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被学生形容为「魔鬼教师」。她有多「魔鬼」?她的「恶魔」行为,其实是否犯法?
浩然是个瘦小的男孩,经常被志聪等人欺负。浩然不想再被欺凌,打算保护自己,但却用了错的方法。
就读中三的善欣是班上的高材生,但就经常被志聪等人欺负。一日,志聪威胁善欣要替他在测验中作弊,但善欣没有答应。她会面临甚么报复?
就读中四的思敏,经常针对就读中一的小师妹嘉嘉。思敏要求嘉嘉给她钱和生日礼物,但嘉嘉拒绝。嘉嘉会有甚么遭遇?
Brian和阿智与女朋友到兰桂坊消遣尽兴,飞龙和雄仔就在街头饮闷酒。飞龙调戏Brian的女朋友,引发两子打斗……
子杰和女朋友深夜在公园谈心,却遇上不良份子,会发生甚么事?
「陀地飞龙」要求子杰支付500元,否则会打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b)条,「陀地飞龙」是干犯了刑事恐吓罪。「陀地飞龙」威胁会伤害子杰,意图要他作出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即支付500元才可以继续留在公园。
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与子杰争执的青年,亦干犯了自称三合会社团成员的罪行。「我们是14」(14K是活跃于香港的三合会社团)这句说话,清楚地表明自己是三合会社团成员。一个人是否真的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并不重要,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已经是犯法。
那些年青人能够迅速地从花槽拿出木棍,显示是他们把木棍藏在那里,或至少知道花槽内有木棍。虽然木棍是放在花槽内,但当那些年青人拿起木棍的一刻,就已经是管有这些木棍。木棍可以导致一个人受伤害,而公园是公众地方,所以,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每个持有木棍的青年,都干犯了「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除非他们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解释为何持有武器,否则就构成第33条所列明的罪行。他们持有木棍,并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他们是意图利用木棍,去显示自己对公园有控制权,以及意图袭击子杰。根据第33条,他们没有抗辩理由。每个持有木棍的人,都会依照第33条而被检控。
另外,根据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他们也可能会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木棍)意图作非法用途,即显示自己对公园有控制权,以及意图袭击子杰。
根据 第226章《少年犯条例》 第3条,在香港,年满10岁才要负上刑事责任。
10至14岁的儿童,会被推定为「无犯罪能力」,但如果控方可以证明,犯事的儿童作出错误行为,而他 / 她当时并且知道自己的所为,不只是纯粹顽皮,而是非常错,控方就可以推翻「无犯罪能力」这个推定。除非控方证明涉及的儿童有能力判辨自己的行为是错误,并知道后果是甚么,否则法庭不能判10至14岁的儿童有罪。控方是否能够证明这一点,就要视乎每宗个案及每个儿童的情况而定。儿童愈接近14岁,就愈容易证明他 / 她有能力判辨自己的行为是否错误及知道其后果。
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是犯法。
如首次被定罪,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元。第二次或其后的定罪,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罚款250万元。
根据第20(2)条,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是犯法,即使这个人实际上并非三合会社团成员,亦无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