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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in Brief

就读中三的志明意外获得梁老师的内联网密码,志明会利用密码做甚么?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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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明犯了甚么法?

    志明未获授权登入学校内联网,可能已干犯了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之下的罪行、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60(1)条之下的刑事损坏罪、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所订明的罪行,即「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意图获益或导致损失。

    如果志明是未经授权之下,使用老师的密码,登入学校内联网,根据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志明可能干犯「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这项罪名,最高可被判罚款2万元。

    志明透过学校内联网,更改自己的测验分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60(1)条,他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误用电脑」更改电脑内的资料)。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志明更改梁老师在学校网页内的资料,也是违反了这项法例。

    除此之外,志明在学校内联网更改自己的测验分数(大概是调高分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他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名,目的在于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获益」就是志明获得原本不能取得的高分数。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志明可能要面对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志明再次登入学校内联网,意图更改两名同学的测验分数(大概是调低分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d)条志明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亦是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损失」就是同学被调低了测验分数。这项控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同样地,如之前所述,志明更改两名同学的分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60(1)条,他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

  2. 志明已经将两名同学的分数还原,他是否仍然犯法?

    志明第二次登入学校内联网,并更改两名同学的测验分数(大概是调低分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d)条,以及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60(1)条志明已经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以及刑事损坏罪。

    即使志明之后改变主意,将两名同学的测验分数还原,他仍然要负上刑事责任。将分数还原的举措,只会是面对判刑时的求情理由。另外,根据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志明亦干犯了「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罪。

  3. 如果志明只是偷看测验成绩,没有作出任何修改,他有犯法吗?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志明仍然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名,目的在于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如果志明登入学校内联网,是为了查看自己的测验分数,他就是有意图获得一些当时本来不能够知道的资讯。因为他「获益」,所以构成犯罪。接下来要处理的问题,是志明意图获取这些资讯时,是否不诚实。

    法庭要判断一个人是否不诚实,会问两个问题:(1) 被告的行为,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心目中,是否会被视为不诚实?如果是,就要考虑 (2) 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心目中,是属于不诚实?如果两个答案都「是」,在法律上,被告的行为就是不诚实,即使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诚实,已无关重要。

    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大概会认为志明在未获授权下,预早查看测验成绩,是不诚实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显示,志明当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心目中,会被视为不诚实,那么在法律上,志明的行为就是不诚实。

    除了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之下的罪行之外,志明登入学校内联网观看测验分数,亦是干犯了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之下的罪行。

  4. 如果志明的行为不涉及金钱得益或损失,仍然属于违法吗?

    获益或损失不一定只限于经济上的获益或损失。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2)条列明,「获益」或「损失」不只限于金钱或财物,亦可以理解为任何形式的、暂时或永久的获益或损失。

    「获益」包括保留已有之物、以及取得未有之物。「损失」包括拿不到应得之物,以及失去已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