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针对偷拍裙底的指定控罪。控方会视乎不同情况,考虑以这三项控罪的其中一项,作出检控。以下是三项控罪的简介:
游荡罪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在公众地方或一座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
- 意图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或
- 故意妨碍任何人使用公众地方或一座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或
- 导致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合理地担心自己的安全,
就是犯法。
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
- 就a)的情况: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元;
- 就b)的情况:监禁6个月;
- 就c)的情况:监禁2年。
「游荡」是指徘徊、闲逛或流连。
「公众地方」包括街道、码头、公园及所有公众获准进入的地方。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楼梯、平台、天台、扶手电梯及升降机。
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B(2)条,在公众地方喧哗、或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意图激起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可能会导致破坏社会安宁,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监禁12个月及罚款5千元。
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有扰乱秩序的行为。是否存在扰乱秩序的行为,就要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有关行为必须是意图激起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可能会导致破坏社会安宁。作出这个行为的人,是否有意图要激起破坏社会安宁,就要视乎他 / 她做了甚么、怎样做和说过甚么。
涉及的行为是否可能会激起破坏社会安宁,要视乎事发时的所有情况。问题不是被告本身是否有意图去激起他人破坏社会安宁,而是他 / 她作出的行为,是否会引起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感到愤慨,并且会激起其他人以武力回应被告所做的事。这需要检视事发时所有情况,才可以决定。
企图偷拍女性裙底,是扰乱秩序的行为。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都会对这类行为感到愤慨,可能会向拍摄裙底的人作出威胁或以暴力对待。
有违公德罪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耻的行为、有违公德的行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厌恶的行为、或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的行为,根据《普通法》,都可以是犯法。
控方必须证明涉及的行为,是猥亵或令人厌恶至有违公德的程度。例子包括在公众地方进行性行为而被其他公众士目睹、在互联网留言表示要组织「快闪强奸党」、或者在公众地方偷拍女性裙底等。
根据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这项《普通法》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