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诗游说同学做援交,是否犯法?

阿诗可能干犯了唆使他人非法性交、以及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的罪名。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2(1)条,唆使21岁以下女子,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与第三者进行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

阿诗提议咏文与黄先生发生性行为以换取金钱,她已经是唆使(促使)咏文及黄先生进行性交。由于咏文未满16岁,性交是非法行为,所有元素已构成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2(1)条所列明的罪行。

另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卖淫收入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10年。

阿诗除了促使咏文与黄先生进行性交之外,她还收取黄先生1000元,作为佣金,而黄先生付这笔钱给阿诗,是因为他能够与咏文性交。咏文答应交易,就是卖淫,而阿诗因此获得金钱得益。即使咏文是第一次从事这种事,阿诗已可以算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所订明的罪行。

2. 黄先生有犯法吗?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

由于黄先生曾经与咏文性交,而咏文未满16岁,即使咏文同意性交,由于她不足16岁,在法律上不能同意性交,所以不能作为黄先生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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