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後, 警方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後計起的48 小時內)。如果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被拘留的人亦有權提出反對,並申請保釋。
除非被控的罪行嚴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要繼續扣留疑犯,否則警方應該批准疑犯保釋。被告通常是以現金保釋,或承諾遵守擔保條件。警方會指示疑犯在何時要返回警署,或要在指定日子,到法庭應訊。
如果警方不批准保釋,便有責任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疑犯帶到裁判法院提訊(通常在翌日早上)。疑犯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訊時申請保釋。如裁判官仍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可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申請保釋。
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通常都會批准保釋。有關這方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及9G條。
根據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4條,任何16歲以下的人被捕,應該立即被帶到少年法庭,如果未能做到,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少年人被帶到的警署之主管警務人員,應該調查有關個案,並准許被捕的人保釋,除非:
當被捕的少年人獲准保釋,這名少年、其家長或監護人、或其負責人,需要在有保證或無保證的條件下,以擔保方式保釋,至於擔保金額,則是負責調查個案的警務人員認為足以確保被捕少年人出庭應訊的一筆款項。
如果被捕的少年人不獲保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5條則列明,這名少年人會被拘留在某個拘留地方,直至他 / 她可被帶到少年法庭。但如果警方能證明出現以下情況,則毋須作出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