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思敏嘉嘉要錢,是不是干犯了勒索罪?如果思敏只是羞辱嘉嘉,令她情緒受困擾,是否仍然構成勒索?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條,以威脅的方式,提出不當要求,就是勒索。單單是揶揄其他人,例如說人是「窮鬼」,不太可能會構成勒索罪中所提及的威脅。

思敏警告嘉嘉回家要小心,又聲稱會找人搶劫嘉嘉,這些說話可以視為是嘉嘉拒絕思敏之後,思敏用作加強自己要求的一種手段。搶劫是盜竊的同時,為了盜竊或在盜竊期間,使用武力或威脅會使用武力。整體來看,思敏的說話可能會被認定是意圖令嘉嘉受驚,令原本拒絕付錢的嘉嘉,最後會交出一百元。這已構成干犯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條所訂明的勒索罪。

另一方面,思敏聲稱要趁嘉嘉回家時,找人搶劫她,也可能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所訂明的刑事恐嚇罪。嘉嘉在拒絕交出一百元後,思敏就講出那些說話,那些說話可能就是思敏被拒絕後的反應。找人搶劫嘉嘉是威脅會作出非法行為,有關語句是指向嘉嘉,並意圖令她受驚。整體來看,思敏的說話,已超越一般無聊或表達憤怒情緒的說話,這已構成刑事恐嚇

2. 要求對方送禮物而沒有索取金錢,算不算是勒索?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條勒索是以威脅的方式,提出不當要求。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2)條列明,要求對方做甚麼或不做甚麼,並不重要。只要是以威脅方式提出不當要求,無論是索取金錢或其他東西,都沒有分別。

3. 甚麼行為會構成非法禁錮?如果受害人只是短暫被困,算不算是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當一個人非法地被完全禁止離開身處的地方,就是非法禁錮

思敏已干犯了非法禁錮罪。嘉嘉是被非法禁錮,她被完全禁止離開儲物室;思敏沒有合法權限,將嘉嘉鎖入儲物室,嘉嘉亦沒有同意將自己鎖入儲物室。

由於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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