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凱在未經女朋友同意之下,查看女朋友的電郵,有違法嗎?

如果阿凱知道寶珠不會同意讓他登入她的電郵,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阿凱是干犯了「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這項罪名。當一個人登入他 / 她原本沒有權取用的電腦、沒有獲授權而取用電腦、不相信自己有權取用電腦、或不相信自己只要申請就可以獲得授權取用電腦,都算是未獲授權取用電腦。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元。

阿凱登入女朋友的電郵戶口,意圖查看戶口內的電郵,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阿凱意圖獲得一些在當時本來不能夠知道的資訊(女朋友的電郵)。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是阿凱是否不誠實。

法庭要判斷阿凱是否不誠實,會採用「Ghosh測試」,當中會問兩個問題: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心目中,阿凱在未得寶珠的同意下,登入她的電郵,是否屬於不誠實?這是客觀測試。如果答案為「是」,第二條問題就要問,阿凱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心目中,是屬於不誠實?這是主觀測試。如果答案同樣為「是」,阿凱就是不誠實。阿凱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否誠實(或明知自己的看法與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看法相反),已無關重要。

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大概會認為阿凱在未獲寶珠的同意下,查看她的電郵,不單是不尊重對方及應該受到指摘,而且是不誠實的行為。阿凱知道他秘密地登入寶珠的電郵戶口,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眼中,是不誠實的行為。因此,在法律上,阿凱的行為會被認定為不誠實。

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2. 阿凱在網上留言,聲稱要放炸彈,又呼籲其他人響應,是觸犯了甚麼法例?如果阿凱確實沒有打算要付諸實行,他又有否犯法?

根據《普通法》,阿凱可能觸犯了煽動或教唆其他人犯法。如果阿凱叫其他人協助他製造及放炸彈,阿凱就是鼓勵其他人與他一同導致爆炸,並可能危害他人性命及財產,這是違反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但如果阿凱沒有意圖製造及放炸彈,他就沒有干犯煽動罪行。「煽動」需要有直接煽動他人的字句,以及指明是干犯甚麼罪行。如果阿凱純粹是惡作劇,他不會預期其他人會因為他的留言而有所行動。

3. 網民回應阿凱的留言,有犯法嗎?

如果網民的回應是煽動其他人加入阿凱一同犯罪,這些回應的網民,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之下的「煽動他人犯罪」。是否構成犯罪,就要視乎網民回應的內容,而考慮是否干犯了「煽動他人犯罪」時,亦要視乎網民回應時懷有甚麼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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