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上起底」是否犯法?

雖然資料是循合法途徑取得,「網上起底」可能違反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如果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資料受到侵害,他 / 她可以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詳情可按這裡)。

2. 改圖醜化其他人,或者在網上發表虛假訊息去詆譭其他人,是否違法?

這些行為可能會構成誹謗,但誹謗並不是刑事罪行。受害人(即被羞辱及恥笑的人)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做錯的一方,要求對方作出補償。

3. 投訴人可否要求網絡供應商,提供發布訊息的人的資料,以進行追究?如果警方作出相同要求,網絡供應商是否必須要遵從?

受害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網絡供應商(ISP)提交發布訊息的人的資料,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地址等。法庭會基於投訴人的個案之成功機會,決定是否批准他 / 她的申請。另外,受害人亦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在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後,由法庭頒布命令,要網絡供應商提交資料,是正確的做法。

如果警方是行使法定權力(例如是執行搜查令),要求網絡供應商提供資料,網絡供應商就必須遵從。不過,網絡供應商亦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對,如果法庭批准,網絡供應商就可以不遵從警方的要求。

4. 在網上成立群組相約其他人集體自殺,有犯法嗎?

有。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1)條,任何人協助、教唆、勸告、或引導他人自殺,或者協助、教唆、勸告、或引導他人有自殺的意圖,即屬違法,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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