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ndy有犯法嗎?

Andy可能干犯了以下多項罪行:

  1. 登入公司電腦伺服器

    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Andy在未經授權之下登入公司的伺服器,是干犯了「藉電訊而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元。

  2. 複製客戶資料及刪除公司網站部分內容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Andy刪除了公司網站部分內容,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誤用電腦」去刪除儲存在電腦內的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條,Andy刪除資料,屬於「誤用電腦」。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除此之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Andy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可能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Andy從公司的網站複製公司客戶的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可能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他的「得益」就是獲取當時他未曾擁有的資料。這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5年。

  3. 在網站內留言自稱是黑客

    Andy在公司網站內留言自稱是黑客,宣示自己的存在,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誤用電腦」在公司網站加入資料)。Andy在網站留言自稱是黑客,是在電腦或電腦儲存系統內添加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c)條,屬於誤用電腦。電腦內容被更改,是刑事損壞,情況就如Andy在街道牆上塗上自己的名字一樣。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4. 利用客戶信用卡資料購買網絡遊戲「點子」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Andy可能干犯了盜竊罪。客戶的信用卡帳戶被扣錢,即是Andy挪佔了原本屬於客戶的財物,可能會被認定為盜竊。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5. 訛稱可「自動練功」而令其他遊戲玩家在自己的電腦安裝程式

    Andy向其他網絡遊戲的玩家說謊,令他們在電腦安裝程式,讓Andy操控其他玩家的遊戲戶口。Andy是作出了虛假陳述,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在電腦內加入程式,在法例上屬於「誤用電腦」),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除此之外,Andy作出虛假陳述,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可能是干犯了欺詐罪。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能被判入獄14年。

  6. 從其他遊戲玩家的戶口轉移虛擬武器及金幣

    儲存在遊戲玩家戶口的虛擬武器和金幣,是屬於玩家的無形財物。Andy從遊戲玩家的戶口,轉移(即轉走)虛擬武器和金幣,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9條,Andy是干犯了盜竊罪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另外,Andy利用電腦程式轉移其他玩家戶口的虛擬武器和金幣,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最高可能被判入獄5年。

2. 如果Andy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侵香港的網站,本港執法部門是否可以對Andy採取行動?

刑事法的運用,必然有地域性限制。在特定管轄範圍內的人犯罪,會由有特定司法權的法庭去處理。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刑事法的司法權,可以伸延到司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互聯網的「國際化」,引申了一個問題:當涉及互聯網時,罪行實際上是在甚麼司法管轄地點干犯?是犯人登入互聯網的地點,還是受罪行影響的地點?

如果Andy自願來港,香港法院就有司法權。如果Andy入侵香港網站時,他身處的司法管轄地點,與香港達成了引渡協議,香港可能會向該司法管轄地點提出要求,引渡Andy回港,這樣,香港的法院就可以對Andy有司法權。

3. 被盜取資料的客戶,能否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涉及的公司或Andy,追討損失?

可以。在罪案中受害的人,都可以隨時在民事法庭,控告違法犯罪的人,要求對方賠償。客戶如果蒙受損失,就可以控告Andy。但如果公司沒有設立系統,去防範Andy的黑客活動,即公司未能向客戶提供充分保障,免受電腦黑客入侵,公司對客戶就負有法律責任(可能涉及合約法或侵權法)。不過,即使客戶循民事途徑成功控告Andy,Andy亦未必有足夠財力去應付賠償。所以,打算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涉嫌違法犯罪的人之前,最好考慮清楚。

一般在民事訴訟當中使用的訴訟因由,都適用於互聯網罪案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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