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一方聲稱被強姦,另一方就表示對方是自願的,法庭會如何審理?

當一名女子在不同意的情況下,與一名男子性交,就是強姦。控方必須要證明疑犯當時知道涉及的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者疑犯不理會女子是否同意。

如果男女雙方爭拗是否發生過性交,就需要有醫學證據去證明。在這個個案中,Alan似乎同意兩人有發生過性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在卡拉OK發生過甚麼事、Alan和May在卡拉OK內做過甚麼、兩人之前是否相識、May在卡拉OK時的狀況、她怎樣到了Alan家中,以至在他的床上。

控方必須證明May並不同意性交。陪審團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確信Alan知道May當時並不同意與他性交,或者Alan不理會May當時是否同意與他性交,才可以裁定Alan強姦罪名成立。May離開卡拉OK時的狀況很重要。如果有證據顯示她當時爛醉如泥,就表示她當時並沒有能力去同意性交,而Alan亦知道:例如Alan在卡拉OK時,是否不斷向May灌酒?

當陪審團審閱所有證據之後,就可以裁決Alan是否強姦罪名成立。這些證據還包括Alan在初次知道有人指控他強姦時的反應、他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說過甚麼、如果他受審時選擇作供,他說過甚麼等。

2. 如果Alan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Alan會以他當晚飲醉酒為理由,向法庭求情。法庭會接納嗎?

Alan聲稱飲醉酒,通常不會被視作求情理由。嘗試將自己的過失諉過於喝酒,只會突顯他與May性交時,並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如果他企圖說是酒精令他不能自控,法庭更會視之為令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Alan如果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在求情時就不應該再提及案發時的情況,而是根據他的個人境況去求情。

3. 如果Alan被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但May與Alan發生性行為時,只有14歲,Alan會被控甚麼罪行?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Alan可以被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即使雙方同意,或者得到女童的同意,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仍然是違法。訂立法律是為了保護年輕女童,任何男子與年輕女子發生性行為,後果自負。如果能夠證明May與Alan曾經性交,而May當時不足16歲,在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之下,Alan必定會被定罪。他唯一的「幸運」之處,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的最高刑罰,比強姦低很多(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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