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偉和Yen,有否觸犯法例?

即使Yen同意讓阿偉觸摸她的私處,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阿偉已干犯了猥褻侵犯(非禮)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列明,在法律上,16歲以下的人,不能同意讓其他人向他 / 她作出等同非禮的行為。Yen不足16歲,而阿偉向Yen所做的行為,是有猥褻成份的侵犯:他的觸摸,帶有性的本質,足以構成干犯猥褻侵犯罪

如果Yen在阿偉同意下,觸摸阿偉的私處,Yen並沒有干犯猥褻侵犯罪。因為阿偉已經16歲,他可以同意讓其他人猥褻地觸摸他。不過,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就是犯法。由於Yen只有14歲,在法律上,她不能同意作出嚴重猥褻行為。阿偉在公園,邀請和容許Yen觸摸他的私處,根據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可能會被視為是嚴重猥褻行為。

2. 怎樣會構成非禮罪?

大部分的猥褻侵犯(非禮)案,很明顯包含了性的本質,部分案件則可能只有性的潛在含意。要成功定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不單作出侵犯行為,而且侵犯行為有猥褻成份。

侵犯是指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向另一人使用武力。這種武力必須是不合法的,即是說,是在未經同意之下使用武力,或者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武力。至於是否存在同意或合法辯解,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案情而定。一個年滿16歲的人,可以同意作出猥褻行為。是否存在同意或合法辯解,就成為案件的抗辯理由,控方有責任去證明,並不存在同意或合法辯解。被告毋須證明這一點。不過,以常識去理解,被告在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向法庭提交某些證據,以提出需要爭辯,案件是否存在同意或合理辯解的要素。

當證實了存在侵犯這個行為,法庭就要考慮這個行為是否猥褻。法庭會檢視各方的表現,包括涉及案件各人的關係、他們做過甚麼、在甚麼地點和如何進行這些行為。法庭會採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去評定是否猥褻。

猥褻侵犯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在未經同意之下,觸摸對方的私處。

3. Yen到無牌診所墮胎,黑市醫生、阿偉和Yen,分別觸犯了甚麼法例?

黑市醫生:

任何註冊醫生,只要依照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去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就不是違法。

為Yen進行墮胎手術的人,干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 所訂明的罪行。這個人不是註冊醫生,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是非法診所。事實上,Yen當時正懷孕,進行手術是為了終止Yen繼續懷孕,所有情況已構成干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所訂明的罪行。手術最終無法令Yen終止懷孕,對案情並不重要。

另外,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b)條,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以其他方式,意圖令懷孕女子流產,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繳交法庭判定的罰款。

阿偉: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一名男子與16歲以下女童進行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罰是入獄5年。

由於Yen未滿16歲,即使她確實同意了進行性交,亦不是阿偉的辯護理由。阿偉的行為已構成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所訂明的罪行。

Yen:

在這個個案中,Yen接受手術,並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但如果她曾經非法使用任何毒藥或有害物品,或使用任何器具,意圖令自己流產,她就觸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a)條所訂明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繳交法庭判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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