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浩明干犯了甚麼罪行?他可能要面對甚麼刑罰?如果浩明不足16歲,他所面對的罪行和刑罰是否不同?

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浩明小玉提供毒品,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即使小玉不知道小包裹裡面是毒品,情況亦沒有分別,浩明是向小玉提供毒品。浩明可能會被判監禁,至於要坐牢多久,就視乎案件的性質,以及他向小玉提供了多少毒品。

如果浩明未滿16歲,他仍然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到浩明的年紀,如果他已年滿14歲,法庭就會考慮判處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命令。法庭會提取報告,決定浩明是否適合被判這些刑罰。浩明是否有吸毒經驗或習慣,亦會影響他是否會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如果他有吸毒經驗或習慣,即使未滿16歲,亦可能不再適合進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同樣地,如果法庭認為合適,可能會判浩明入戒毒所。如果法庭考慮過案件性質及被告的本質後,認為沒有其他合適的刑罰,非要判監不可的話,即使犯案的人不足16歲,亦有可能要坐牢。想知道更多有關青年罪犯判刑的資訊,請按這裡

2. 小玉有犯法嗎?為甚麼?如果她知道小包裹內的是毒品,情況會否不同?

如果小玉不知道小包裹內是毒品,她並沒有犯法。她只是被浩明利用,是無辜的中間人。

但如果小玉知道小包裹內的是毒品,並把毒品帶給小芝小玉就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因為她向小芝提供毒品。即使小玉把毒品送錯給別人,亦不會改變她向其他人提供毒品的事實,她仍然是販毒。

3. 如果小玉只有12歲,情況是否有所不同?

如果小玉只有12歲,她會被假定「無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要反駁「無犯罪能力」這個原則。雖然小玉已到了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年齡(即10歲或以上),但她仍然未滿14歲。因此,控方不只要證明小玉知道小包裹內有毒品,亦要證明小玉知道她將毒品送給小芝,不只是頑皮,而且是非常錯。

4. 志豪有犯法嗎?為甚麼?

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違法。志豪服食了毒品,已經干犯了這項罪行。

5. 學校是否可以強制志豪進行驗毒測試?

不可以。除非志豪願意,否則學校不可以命令志豪進行驗毒測試。除非有法例訂明,任何懷疑犯法的人,都有義務提供樣本,以供分析或進行測試,否則不能強制他們。一個人毋須自己證明自己犯法,這是《普通法》原則的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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